房产继承:法律公证是必要条件

来源: 时间:2016-09-21 热度:121

 房产几乎是每个公民数额最大的一笔财产,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面临处置房产的情况。当继承人拿着遗嘱,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房管部门要求,必须要对“房屋继承”这个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省司法厅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记者调查发现,早在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就有规定,要求所有遗产继承必须要进行公证,这已经成为通行的惯例。 
 
以前,涉及到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收费,规定按受益额的2%征收。这一规定已经出台15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继承财产的数额也不断增大。特别是房价相比当年上涨了10多倍,2%的公证费对于接受继承、赠与的当事人而言,是一份不小的负担。 
 
采访中记者也得知,按照受益额2%的标准征收公证费,因为负担太高,居民难以承受,在多数地方仅仅停留在规定上,比如太原市执行的是房产继承公证费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执行中还会有所减免。 
 
一个最新的变化是,10月1日起,我省物价、司法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下调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下调的背景,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实施分段累加计费。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公证收费比例不超过1.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部分公证费用不超过1%.以此递减,超过1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不超过0.1%,这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自愿公证给当事人多一份法律保障 
 
起源于法院的公证,产生之初就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它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提交公证的事项无疑问、无纠纷、出于自愿。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证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对于房产公证,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也给出一些建议。实践中,遗嘱方式继承房产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老人愿意把房子留给子女,可以选择在生前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定。因为赠与直接体现了房主的意志,不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葛,日后发生矛盾的情况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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