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来源: 时间:2016-09-21 热度:128

   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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