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来源: 时间:2016-09-08 热度:103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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