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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犯罪与惩罚经济学

来源:大科普网 | 时间:2014-02-13 | 关注度:223

 惩罚与所发生的犯罪数量和种类之间是否有着某种关系?如果有的话,惩罚犯罪者的可行办法是什么?我们是否应当以大笔罚款来代替监禁?我们是否应当有当众鞭笞?是否应当允许极刑的存在?要建立一种阻止犯罪的体系,我们就需要认真地评估各种假定的威慑的价值。

 
    有一件事是我们能够肯定的,即对所有罪行的一律严惩将导致有更大数量的重罪发生。让我们审视这一推理,所有的决策都是在边际点上做出的。如果因某一盗窃行为而被处以绞刑,而谋杀行为所受惩罚却为同一命运,对谋杀就无边际威慑力。如果盗窃5美元就被处以10年监禁惩罚,而盗窃5万美元也不过同等的刑罚,那为什么不去偷5万美元?为什么不孤注一掷?没有阻止人们去这样做的边际威慑力。
 
    一个严肃的问题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怎样能够建立一种被社会观点认为是适宜的刑罚。要建立正确的(边际)威慑,我们就必须进行实证的观察,了解犯罪者如何对刑罚变化作出反应,这就将我们引导到人们是如何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
 
    这需要建立一种有关什么决定犯罪行为供给的理论,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斯密指出的是攫取贵重财产的抢劫。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参与抢劫的个人是为了追求收入。所以在实施犯罪之前,可以预期职业性罪犯会考虑犯罪行为的预测收益和预期成本,同时与来自合法活动的净收益相比较。我们注意到斯密上面所提到的民政政府,如果逮捕到罪犯,就会把成本施加在罪犯身上。其成本并不局限于逮捕、定罪和监禁(罪犯的计算与那些由职业运动员在权衡有可能出现的严重伤害成本时所做的计算相类似)。
 
    由此观察犯罪供给,我们可以提出某些方法,社会能够借此降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所得的预计净收益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领会到如何有效地降低犯罪。我们已经谈及了某一特定方面—刑罚的尺度,我们还简略地提到了另一方面—对每一犯罪的侦破概率。当这些成本中的任何一种上升时,犯罪供给下降,也就是说犯罪行为较少地发生。
 
    这一理论可否用于对施行死刑的决策?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及其他各类人士有数不清的理论,将出现谋杀的数目与各种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人口统计学的变量相关联。总而言之,他们已经强调了作为暴力犯罪决定因素的社会与心理因素,并且因此感觉施用死刑不会有威慑效果。而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已经强调了成本收益方程,该方程隐含着死刑将会威慑暴力犯罪。
 
    我们以被称为谋杀行为的商品开始分析。如果谋杀行为类似任何其他商品,需求的数量(当然是从行凶者的角度,而不是从受害者的角度)将与相对价格呈负相关关系。但是谋杀的价格是什么呢?忽略所有社会学的、心理学的或者谋杀的心理成本,我们不得不考虑谋杀者的成本,如果他或她被抓住的话。这样,我们不能不考虑被抓住的概率,以及被逮捕后可能的监禁刑罚或者处以死刑的概率。
 
    但是在这里,我们又不得不审视某一特定监禁刑期的概率和去毒气室或上断头台或绞架的概率。这样,观察在施行死刑的那些州和不施行死刑的州之间,谋杀案比例的差异并没有什么作用。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必须评估在那些施行死刑的州,被判定有罪的谋杀者走进毒气室的概率,并且将它与那些不施行死刑的州所发生的情况相比较。
 
    事实上,在有些施行死刑的州,被判定有罪的谋杀者进入毒气室的概率为零。我们发现,那些对一级谋杀处以死刑的州,常常将指控转成二级谋杀罪。但是那些对一级谋杀处以终身监禁的州却更为频繁地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现在对此分析提出批评的人们就会立即指出某种“事实”,即谋杀者或处在一种非理性情感状态,或者面临未曾预计到的情形,比如说在进行武装抢劫过程中,并没有考虑进入毒气空的预期概率。也就是说,谋杀者在他们进行谋杀时,并非是在有理性地行事。对这是否是对谋杀需求经济模型有根据的批评?并非如此。如果该模型预测得很糟,那么不是该假定便是该模型必须加以变更。
 
    的确,如果某人坚持认为进行谋杀的预期“价格”对谋杀的数量没有影响,那么他就是隐含地否定需求规律或指出谋杀的价格需求弹性为零、他也就是将平均谋杀者与边际谋杀者混为一谈了,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并不需要所有潜在的谋杀者了解或对进行谋杀的预期“价格”变化作出反应。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边际谋杀者是在像对谋杀的更高预期“价格”作出反应一般地行动,那么犯罪者对谋杀的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
 
    有几位经济学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谋杀和其他犯罪需求的经济模型。他们所包括的变量之一是处以死刑的客观条件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如果被抓住并被认定犯有谋杀,就会有被处以死刑的风险。在一项研究中给定的两个弹性是0.06和0.065,而当这些弹性相对较小时。他们并不为零。给定在该研究所包含的时期内(1935~1969年)谋杀和死刑的数目,这些弹性的隐含意义是极其引人注目的。谋杀与死刑之间的隐含互换在7与8之间。换句话说,在讨论的时期内每年增加一例死刑,平均有可能会减少7到8起谋杀案。
 
    如同有可能预计到的,这些发现是有高度争议性的,并且导致了目前仍在继续的一场争论。批评者们已经强调指出这些发现的不牢靠的统计基础。然而,当有关死刑的争论继续进行时,犯罪率总体上出现与对所刑罪的估计判定有罪的概率和合法的机会呈反向变动。
 
    最后应当注意:在死刑案例中,死刑必须被认为是有罪的方面的罪有应得,而不是随意滥用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皇帝统治时期,处以死刑是极为频繁的,然而,皇帝们并不总是在判处罪有应得的人死刑方面尽职尽责。这一“惩罚”制度在打击犯罪方面对社会并无多少益处,更不用说由于被扭曲的司法体系而无辜被杀的受害者家庭所遭受的损失。
 
    人们可以像分析经济活动一样地分析犯罪行为,潜在的罪犯在他或她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做的成本—利益分析中做出经济决策。在这样一个分析中的一套关键变量涉及犯罪活动的成本,该成本包括被抓住、被判刑和遭受惩罚的成本。在大多数城市里,被抓住、判刑、遭受审判和服刑的时间的概率是很低的。所以当他们一起相乘时,并且该结果与潜在的惩罚相乘时,预期成本极其微小。潜在罪犯的成本—利益分析因此经常隐含地显示犯罪的确要付出代价。为了减少包括谋杀的犯罪活动,经济学家就会争论道:由罪犯所支付的代价必须加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