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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更新时间:2014-02-14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阅读全文]

标签: 国务院 国务院令 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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