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机构发挥优势做科普

来源: 时间:2013-10-18 热度:119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在开展科普活动中的责任的规定。
  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按照世界各国对传媒的认识,印刷传媒、影视传媒、广播传媒和电子传媒是主要的社会媒体。这些传播媒体是对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的最主要渠道和手段。2001年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对公众获取科技信息的主要渠道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82.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电视,有52.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报纸、杂志,被调查者中有20.2%选择通过和亲友、同事的谈话,其他各项的比例则相对很低。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是指专门的新闻采访、发布机构,影视生产、发行、放映机构,书刊出版、发行机构,综合性互联网站等。法条中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旨在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文化机构包括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机构。科技馆(站)是指普及科学知识,宣传中华民族科技成就的综合性科技教育公共文化设施;图书馆是指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参考、研究的文化机构;博物馆是指陈列、研究、保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实物以及自然标本的文化教育事业机构,包括社会历史类、自然科学类、综合类等类型;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室、农村文化中心等。文化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旨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提出了六个"应当",是对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书刊出版、发行机构,综合性互联网站,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在科普工作中应负的职责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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