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作品的着作权
时间:2016-07-13 热度:131
关于合作作品的着作权
1.合作作品的认定
合作作者必须对作品进行智力投入参加作品的创作,而仅仅为作品的创作提供辅助性的工作或者提供资金等支持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创作作品提供一定修改建议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着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着作权。
3.合作作品的着作权行使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着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行使其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着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着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着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4.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着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即一直保护到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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